• 組織職權

職 權

鄉民代表會之會議,定期會每6個月開會一次,每會期12天,每年5月及11月份由主席召集之;臨時會每會期3天,每年限召開5次。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,本會之職權如下:


一、 議決鄉規約。
二、 議決鄉預算。
三、 議決鄉臨時稅課。
四、 議決鄉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 議決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。
六、 議決鄉公所提案事項。
七、 審議鄉決算報告。
八、 議決鄉民代表提案事項。
九、 接受人民請願。



職權
組織架構

本鄉轄區分為四選舉區共選出代表11人,再由代表選出主席、副主席各一人。
本會行政人員計秘書一人,組員二人,電腦技工一人,工友一人,會計五人。

代表個人職權


一.選舉權:選舉正、副主席之權。
二.罷免權:罷免正、副主席之權。
三.發言權:議案討論時可發言表示意見之權。
四.質詢權:定期大會得向公所提出質詢之權。
五.提案權:經代表兩人以上連署,得提出議案之權。
六.表決權:對議案表示贊成或反對之權。

代表個人職權